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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校车发生亡人事故 追究三方法律责任
    发布时间:2012/10/5 9:09:08      查看次数:1554

      2012年1月30日记者获悉,今后,凡营运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,不仅驾驶员要担责,运输企业及主管部门都难逃其咎。近日,河南省政府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》,河南省对因管理缺位造成的交通事故将实行“零容忍”。

      整改不达标客运企业坚决取缔

      河南省政府要求,各地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,严格落实责任。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特点,要推行“县管、乡包、村落实”的政策,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,督促乡镇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。

      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、超员、酒后驾驶、疲劳驾驶、货车和农用车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,严格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管理,严查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。

     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校车的监管,逐车建立管理档案,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,督促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。

      交通运输、公安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(旅游客运)企业的安全监管,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、交通违法突出、交通事故多发的企业纳入黑名单,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、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,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,整改仍不达标的,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业务。

      校车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要连带追责

      今后,河南省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将实行问责倒查。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,由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。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,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。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、审批、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,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凡客运车辆、旅游车辆、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,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,要依法追究运输企业、校车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。

      因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责,造成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,对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因安全管理不到位,造成校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,对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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